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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國家的意涵

文/謝長廷

Q:以往我們的辭彙中大多是使用「國家」,但這次的題目是「海洋國家」,很不一樣,為什麼要說是「海洋國家」呢?如此的稱呼有何意義?其前景又如何?(高雄,許先生)

A:在傳統觀念中,國土僅止於陸域,人們向來都把海洋視為可以任意排放或傾倒廢污的場所。但海洋是人類共有的資源,海洋環境包括:所有的洋、海及海岸地區所形成的整體範圍,它是人類永續生存及發展的領域。所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二十一世紀議程中已明文宣告﹕維護海洋環境、生態平衡,是所有沿海國家不可逃避的重責大任。何況,海洋為生命之母,在它包括的大肚量中,孕育著無數的生命,大多數為海洋圍繞的島國,總是發展出多元的文化來,而且島國上的住民更能堅毅不拔,他們面對著不可知的未來,總能靈活的在風浪中闢出一條開闊的道路,創造璀璨的前途。再者,從歷史來看,幾世紀前欲主宰世界者,只有控制海洋,如西班牙、英國等。但隨著潮流的大步邁前,各國開始意識到海洋資源並非永不匱乏,於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因而誕生,要求各國利用自然資源,應採取肪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   的措施,而國際區域合作之需要,亦迫在眉睫,這是全人類合作的大契機。

Q:從小的教育都是以中國的大陸文化作為思考的標準,所以台灣可以是海洋國家嗎﹖(宜蘭,林小姐)

A:台灣地處東亞島弧之中樞地位,性質上屬「群島國」,自不能置身海洋事務之外,因此在國土開發利用上應站在「以海看陸」的立場,強調海陸並重,所以在自然環境「供給面」的條件上是不能純以人類的「需求」為出發點,而是應以「永續發展」為原則,以不影響世代滿足其需求之發展方式為主。此外,「整合性管理」亦不可或缺,所有水域相關活動應做整體規劃,盡全力謀求與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和平共存,將海洋視為主體,不再當   作人類廢污之收集場,而海洋乃不可分割之動態系統,主動與各國合作,亦是身為「海洋國家」的職責。何況,在我們這塊四面環海的美麗島,早已發展出「依海為生,與海共存」之價值觀,如雅美人即自稱「大海之子」。不幸地,台灣如此島國文化,竟活生生的套上大中國主義之緊箍咒,扼殺了海洋文化的生機,陷入「戀陸情結」迷宮,混淆自我認同,在這種悲情的矛盾中,正是建立開放的海洋文化的時機,雖然台灣的威脅來自海,而存續亦端賴海洋。所以我們應回歸海洋文化的「本我」,拋棄虛幻的「大中國情結」,乘著「尊嚴」的鯨,懷著「和平」的心,必將能使台灣快樂地航向國際社會﹗

Q:如果何台灣要成為一個「海洋國家」,相信在現有的國家政策下,勢必會有許多窒礙難行之處,請問如果要加以調整,在大方向上應如何規劃﹖(台北,陸先生)

A:大致言,可分四方面來說﹕

  (一)確立全國性海洋管理的策略

  1.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原則,亦即追求當代人滿足其需求但不影響世代滿足其需求。    

  2.整合管理(integrated management)的原則,即河口、海岸及海洋等水體相關的活動應予整合管理。   

  (二)儘速訂定海洋資源與海岸管理法    以資源永續管理的觀點,經營保護海洋與海岸,並應確保一範圍的海岸地區為公有共享,同時確保民眾親水與公共通行的權益。

  (三)發展海洋科學、加強海洋科技應用    海洋文化,就是與海洋密切相關的生活方式和智慧結晶。數百年來,海洋文化孕育了許許多多探索利用海洋的智慧,海洋科技也直接間接地開創和塑造新的海洋文化。因此文化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可說互為表裡,相輔相成。

  (四)推動海洋環境與生態教育    培育全民對海楊資源的正確認知,藉由接觸、體驗而深化人類對於海洋依存的情懷,化作保護海洋的行動,並進而塑造出積極、進取、活潑、豪邁的新時代風格和文化的結晶。

Q:要成為一個海洋國家並不能光靠喊口號而已,請問對於落實台灣成為一個海洋國家,你認為應有那些具體的作法﹖(基隆,賴先生)

A:要具體讓台灣成為一個海洋國家,可從兩方面來著手﹕

  (一)立法部分﹕根據聯合國海洋公約法,並參考各海洋先進國家的有關法案,擬定我國整體海洋法。其內容包括﹕

   1.領海及鄰近水域法

    依照我國具體主權所及之國土範圍,並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定,研擬、制定我國實際可行的領海及鄰接水域法,向國際宣示。進而與中、菲兩國分別協議﹕維護「台灣海峽」與「巴士海峽」過境通行及無害通過等事宜,以克盡我國的國際義務。    

   2.海上保安法

    基於重視海上人命、強化海上安全及應變能力,制定單權責機構的組織法。其職掌內容包括﹕海上搜救、救撈、污染防制、導航通信、船舶交通管理、海上治安及緊急事務處理等項目。

   3.海洋資源與海岸管理法

    重視「海岸及濱海工業區」之開發及陸上污水排放,對海岸環境、生態平衡及海洋污染等影響的嚴重性,應積極立法防治。

   4.重新審議及修訂現行之法制,如﹕漁業、海商法及有關的      航政法規(註﹕與中國通航問題﹕當在國家定位明確、兩國正式建交之後,按國際航線慣例,鄭常通航。)

  (二)行政部分﹕為奠定海洋國家的根基,應成立海洋部,總理

     國家之海洋事務。該部宜包括的重要機構及任務初擬如下﹕

   1.海上保安總署

   2.海岸司

   3.漁業司

   4.海運司(航、港一元化)

   5.人力司

   6.科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