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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漁業問題
文/曾憲郎
Q: 台灣四面環海,具優越發展漁撈業的特性,但四、五十年來,台灣水產資源已過度利用,未來台灣的漁撈業要如何保持生態的平衡?(基隆,張先生)
A: 為避免台灣水產資源被過度開發,未來台灣在漁業管理上,不妨根據各漁業作業區之不同特性,分別使用或配合使用下列各項管理措施,以確保漁業生態之平衡(捕獲量不超過最大持續生長量MSY;或最適經濟生產量EOY)。
限制漁具漁法:
如限制曳網的長度、網目大小或是禁止在三海浬內使用拖網漁具等,藉由控制作業方法來影響捕獲力,進而保護資源及確定漁業經濟地位。
禁漁期、禁漁區:
係對捕撈作業季節,時間或作業區域之限制,保護漁資源在產卵週期不受干擾,予以資源補充不足的魚群有適度調養生息的機會。限制漁獲對象:
指對登岸魚體、漁齡大小之限制。
限制總捕獲量:
此係對魚種與作業區域之總配額限制,當達到此配額即關閉作業漁場,配額多寡則視資源豐度而定。
執照限制:
此項措施廣為各沿海國家應用,其概念見下一問題之說明。
課稅:
係對特定漁獲量課稅或對捕撈、漁獲努力等其他方面徵權利使用金。
漁獲配額:
分配給每位漁民或船隻一定的漁獲配額,而這些配額允許在漁民間相互轉讓。
以上七項乃政府可使用之管理措施,此外漁業區之劃分並歸給當地漁會管轄,亦能使漁民珍惜自己所有之資源而善加保育,而漁撈界本身亦應體認過去開放式(Open
Access)漁業之作業方式,非但不能增加漁民收入,反而有可能毀滅整個沿近海之生態及資源,從長期來說非常不利,因此唯有配合政府各項具排它性的政策措施,一起來保育使用我們的資源,台灣的漁撈業才有永續經營的可能。
Q: 確保漁業資源永續利用,限建漁船或管制漁船數量是否為必要手段?(台北,傅先生)
A: 限建漁船或管制漁船數量,從實證的角度來看確能減少漁業資源被過度使用,但若不配合其他相關措施,則其成效將不顯著。以台灣來說,由於種種優惠措施,如漁船用油補貼、免稅政策等,及科技大幅提昇,使我漁船噸數越來越大,捕撈成本降低、捕撈效率提高,此舉皆將使限建之成效大打折扣。基本上前一問題所提到的執照限制是一項更完善的措施。執照限制中,包括作業船隻之船型規模大小、噸數、馬力、設備等,並將漁具漁法、魚體大小、禁漁期、禁漁區等適時納
入規範,再透過徵收執照費、入漁費或管理費方式達到籌措資金來源。執照限制,一方面採取增加生產成本的方式來反應使用成本,另一方面以限制入漁船數加強控制努力量的投入。入漁船隊當繳納費用後,作業成本提高,造成捕撈意願減低,部份漁民被迫退出漁業活動,故長期來說,漁獲壓力可望獲得紓解。
Q: 台灣漁業如何避免產業空洞化?如何面臨與建構「新漁業時代」的來臨?(台中,林先生)
A: 台灣漁業要避免產業空洞化,必須認清二個事實:
面對資源的過度利用與耗竭,未來的捕撈方式必須改變。
面對世界各國走向貿易自由化趨勢的發展,產業的衝擊在所難免。
面對這二方面,我們該知道海洋的資源再也不能以"開放式"的資源方式任由大眾無限制的使用,而沿近海漁業的轉型,亦是遲早的事情。事實上,隨著經濟的持續成長,世界各國(包括台灣)對於休閒、文化的需求亦不斷增加,而台灣四周和台灣人民生活密切相連的婆娑之洋,可說是上帝賜給台灣最美的產業,可惜在過去並未受到重視。隨著「新漁業時代」的來臨,今後政府與漁業界應以提高更具特色的海洋資源做為休閒觀光之地。其原則有三:第一,所建設的海洋文化
公園、海洋文化村、或海洋景觀等應具"親海性",亦即使人民能在安全考慮下,很便利的就能親近海洋。第二,所建設的觀光休閒之地,應具有當地之特色。第三,所規劃之方式,以吸引國際觀光客為訴求,亦即軟硬體之搭配應具國際觀。此外「新漁業時代」的來臨,意味替我國漁業與世界各國漁業之互動更為密切,因此我們對於國際間漁業之相關資訊亦不可缺少,並能隨時調整自己腳步,來適應世界變動。
Q: 為保育台灣的鯨與海豚,您有何看法?(台北,陳小姐)
A: 有關台灣的鯨魚與海豚之保育問題,可從兩方面來看:第一,鯨魚與海豚之保育已是國際環保團體努力的重點,目前世界各國除少數一些國家外,大多都已有鯨魚與海豚必須保育之共識。第二,鯨魚與海豚出沒處頗具觀光價值;而我漁民過去從鯨及海豚之獵殺所獲得之產值相當有限。因此無論是國際趨勢或經濟價值,我們皆可以說,鯨與海豚之保育有其必須性與重要性。而在作法上,美國長島的例子可做為參考。在美國長島的海域上,常有鯨魚之出現,因此紐約市政府便將
此項資源開發做為觀光之地,其設計有二:第一,保留該海域之資源。第二,每天有觀光船運送旅客至鯨魚出沒處附近觀賞鯨魚之活動情形。 美國政府的作法,不只讓長島漁民賺進無數觀光費用,也做好鯨魚保育及對觀客之生態教育工作,可謂一舉數得,實可以做為我國類似保育工作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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