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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台灣的船舶交通服務
文/陳志立
Q:何謂船舶交通服務?其有何功能?(高雄,楊先生)
A:依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船舶交通服務準則」決議案"1985
IMO A.578(14)",「船舶交通服務Vessel Traffic Services(VTS)是負責增進交通安全及其效率和保護海洋環境的主管當局所實施的任何服務。它的範圍是從信息的服務到廣泛管理一個港口或水道的交通」。其可能
具備的功能包括數據搜集、數據評估、資訊服務、航行協助服務、交通組織服務及支持聯合行動。前兩項為內部功能,後四項則為外部功能。歐洲社區科技合作第301號計劃(EC
COST 301)按功能之性質將外部功能區分為主要、強制及輔助功能三類。然而就實質意義而言,所謂「服務」,表面上即意謂著VTS所提供的外部功能,內涵上則意謂著VTS所企圖達成的管制程度。從VTS定義可看出,其服務範圍相當廣,自有必要對VTS作等級劃分以配合不同水域的交通需要,如此,方能有效發揮VTS所提供的外部功能及其所期望的管制程度,亦不致於浪費設置VTS的成本。
Q:船舶交通服務之具體實踐的歷史過程?(網友,Eric)
A:早在60年代為解決海上交通問題,尤其是如何有效防止近岸水域海上交通事故的發生,各國學者將交通工程和航空管制系統之概念移轉至海上交通,透過有系統的海上交通研究,針對當地水域交通需求提出改善策略,而目前改善海上交通的主要策略即是VTS,認知其發展歷史過程,將可更清楚VTS中各項海上交通安全措施組合的必要性。以下僅就與VTS有關者作一簡述。
1.分道航行制Traffic Separation Scheme(TSS):借用道路交通中分道駕駛的概念,1967年9月世界上第一個TSS在多弗海峽(Dover
Strait)規劃完成,由於其成效「即安全和效率提高」顯著,政府間海事諮詢組織(IMCO現稱IMO)將TSS納入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1972
COLREG)第十條。為求國際間有關航道系統(Routeing System)的一致性,經過多次研究與修正,最近規定則是IMO所通過「船舶設定航
道系統一般規定」決議案"1985 IMO A.572(14)"。而導航設備Aids To Navigation(ATN)則是設置航道系統的工具。
2.船舶報位系統(Ship Reporting System):透過航空飛行計劃「嚴密管制」的觀念,藉由船舶報位系統(納入1979年海上搜救國際公約第六章)建立,隨時掌握船舶動態,以達搜救Search
& Rescue(SAR)人命協調和海洋環境保護的目的。為求國際間的一致性,IMO通過「船舶報告系統一般規定」決議案"1983 IMO A.531(13)"制訂了標準的報告格式
與程序。順便一提的是,在先進通信科技支援下,衛星通信「國際海事衛星系統(Inmarsat)和衛星輔助搜救系統(COSPAS-SARSAT)」及地面通信「VHF、MF和HF」結合而成的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GMDSS),將使海上人命安全更有保障,該系統預定1999年2月1日全面實施。
3.船舶交通服務Vessel Traffic Services(VTS):有鑒於機場塔台對繁忙空中交通安全及效率有所助益,海上交通研究亦積極規劃適用於各港口或水道的船舶交通管理系統(VTMS);IMO更通過「船舶交通服務準則」決議案"1985
IMO A.578(14)",以供各國主管當局實施之參考。
Q:就目前台灣於基隆、高雄、台中等各國際港口籌建船舶交通服務,你有何看法?(台中,林君)
A:自1989年交通部編列預算,依序分別在基隆、高雄、台中等各國際港口籌建VTS,至目前為止,個人感覺則是喜憂參半;喜的是政府主管當局對「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視,憂的是從得標服務公司所提的規劃建議書發現,其對VTS的認知貧乏且著重硬體建設。以下為個人對VTS的淺見,並祈望大家能多來文指導或加入討論。
1.VTS中各項措施具有程序性。
制定海上交通安全法與規劃航道系統均為分配時間或空間的海上交通安全規範,而實施船舶交通服務,乃為了徹底執行這些規範,利用無線電通信與雷達監測方式,透過即時交通信息對船舶交通進行有效管理,以提高交通效率。簡言之,制定海上交通法與航道系統,不僅為實施VTS之根本,而且是高級VTS系統中不可缺少的部份。據此,建議政府主管當局對VHF通信作業的一致化、海上交通安全法及規劃TSS等先行研究及建立。
2.VTS的等級劃分。
各水域該設置那一等級的VTS,端視水域環境及其交通特性和政府主管所期望的管制程度。事實上,各國對於VTS等級劃分並不一致,依美國海岸防衛隊(U.S.C.G.)建議為例,按管制程度由低至高將VTS劃分七個等級,其依序為(1)通信作業(2)海上交通安全法(3)分道航行制(4)船舶報告系統(5)基本監測系統(6)高級監視系統(7)自動化高級監測系統。而由於地區性之差異,進行本土化海上交通研究,以規劃、評估或將來改進VTS中各項措施的理論依據,自有其必要性。
3.VTS中各項措施具有國際一致性。
吾人皆知,交通工程中各項導「引」航措施係針對不熟悉的使用者設置,為減輕其負荷,設置的原則即是一致性和連續性。鑑於此,IMO才會通過各項決議案,希望各國按照規定實施。然就導航設備(ATN)中的浮標系統(Buoyage
System)為例,目前國際間均採用國際燈塔協會(IALA)協商制訂的IALA-A系統(1967年完成;歐洲、非洲,澳、紐等地區採用)或IALA-B系統(1980年完成;北、中、南美洲、日、韓、菲等地區採用),而我國似乎「無動於衷」,因依我國海軍海測局所發行的海圖圖例(1995年第6版),似乎還存在著1889年華盛頓會議所提議之浮標系統的影子。
4.一個權責機構負責規劃及執行VTS各項措施和功能。
海上安全體系,于國外大都由「一個」權責機構負責規劃及執行,如美國和加拿大的海岸防衛隊(Coast
Guard)或日本的海上保安廳(Maritime Safety Agency)等;反觀國內,據了解,各種導航設備,港口部份由各港務局負責,港外部份則由財政部海關總署負責,又無線電通信,由交通部郵電司管制,而搜救協調中心(RCC),則屬於國防部等。最後,VTS能否有效的運作,端賴VTS操作人員的培訓和實務經驗,關於此點,相信我國主管機構將會相當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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