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與開發〞雙贏〞的設想

文/邱文彥

  濕地具有全面而重要的功能價值,已是公認的事實。然而濕地快速的破壞與消失,卻也是各國普遍的頭痛問題。目前台灣的濕地正面臨巨大的開發壓力,以及廢汙橫流的惡化境況,使這項有限的資源成為俎上魚肉,岌岌可危。

  然而,保護濕地向來以直接劃定「保護區」或「自然保留區」的方式為之。因此,「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國家公園法」等相關規定最受矚目,援用亦多。但不容否認,這些法規側重於以「重要的」、「獨特的」與「具有代表性的」觀點,來評量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的特性;顯然無法保障與涵括濕地完整的功能和價值。即便如此,一個濕地要能被選定為保護對象,仍非易事。例如,鼎鼎大名的黑面琵鷺棲地,爭議數年,又何曾被劃定為保護區?此 外,現行體制欠缺主動積極的精神,中央推諉到地方的情形十分普遍,除非緊急狀況,現行體制對之亦莫可奈何。

  在另一方面,劃設保護區的作法,對原地主的權益而言,無異已宣判「死刑」;權益人避之唯恐不及,抗爭事件亦屢見不鮮。因此,濕地保護與若干開發計畫間的尖銳對立,若要緩和其「零和」的局面,勢非另闢蹊徑不可。

  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規定,為發展工業或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目的」,應擬具「特定區計畫」。在目前濕地相關研究仍待持續推動之際,填平或破壞濕地實屬非宜。因此,保存濕地、留設緩衝地區,再依上開法條擬定特定區計畫,應是保育與開發「雙贏」的另一途徑。在地權調整方面,可以依照「平均地權條例」評估「區段徵收」,或採「土地重劃」的方式,擇一辦理。如果這項構想可以普受產官學民的支持,進而克服若干技術上的問題;那麼,公有共享 的濕地自然公園、適當的發展緩衝,以及區內權益的公平移轉和調整,依現行法制,亦並不是夢囈。

  濕地保護是一個政經、人文、生態環境和體制規劃糾葛不已的複雜議題,已經超出純科學的範疇。台灣在保育政策、定義劃定、管理權責、研究教育、分級評定和復育管理等方面,仍有諸多尚待努力之處;但如果觀念與體制上沒有一番徹底的變革,濕地保護與工商發展要能兼籌並顧,恐怕還是「理想」而已!